2025年9月12日,中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修订后的《仲裁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包括以下重点内容:
- 修订后的《仲裁法》明确了通过网络进行仲裁的法律效力。它规定经当事人同意,仲裁活动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并与线下仲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修订后的《仲裁法》明确规定了默认仲裁协议存在的情形。它规定一方当事人主张有仲裁协议,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不予否认的,并且经仲裁庭提示并记录,视为存在仲裁协议。
- 修订后的《仲裁法》明确了仲裁庭对仲裁协议效力的管辖权。它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除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或管理仲裁程序的仲裁机构决定外,也可以请求仲裁庭决定。一方请求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 就特定涉外案件允许非机构管理的特别仲裁。针对涉外海事中发生的纠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间的涉外纠纷这两类特定案件,修订后的《仲裁法》明确当事人除可选择通常适用的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外,还可选择在中国境内地点、按照约定的仲裁规则、由符合条件的人员组成仲裁庭这一特别方式进行仲裁。该仲裁庭应当在组庭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当事人名称、仲裁地、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仲裁规则向仲裁协会备案。
- 在涉外仲裁中增加了有关仲裁地的规定。仲裁地是确定仲裁程序适用法、证据规则、仲裁裁决的国籍及司法管辖法院的重要依据。修订后的《仲裁法》规定,涉外仲裁的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仲裁地。除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另有约定外,以仲裁地作为仲裁程序的适用法及司法管辖法院的确定依据。仲裁裁决视为在仲裁地作出。当事人对仲裁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根据当事人约定的仲裁规则确定仲裁地;仲裁规则没有规定的,由仲裁庭根据案件情况,按照便利争议解决的原则确定仲裁地。
- 缩短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修订后的《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申请中国人民法院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原为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