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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3日

德国广播电视法下的监管:全球新冠疫情下的网络直播分销模式

  • IN-DEPTH ANALYSIS

近几年,直播已经演变成一种流行的通讯媒介,近期其流行程度和传播范围更是前所未有。一方面是因为全球新冠疫情的管控措施下,人们面对面直接交流的机会减少,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如今的直播技术更加平价和大众化。公共和私人用户通过直播创造出许多创新的文化和娱乐形式,比如在YouTube、Twitch, Instagram、Periscope、Facebook等平台上直播“居家演唱会”。除此之外,许多公司也发掘出直播的带“货”潜力,举几个简单的例子,比如直播健身课程、培训项目、音乐会和读书会等。

德国监管法下,直播属于“广播电视”的范畴

很少有人意识到,直播卖货因为能被众多用户同时接收(即:不是个人随时观看的视频),所以可能会引发广播法下的相关问题,尤其是广播法下的相关许可要求。根据德国《广播电视州际协议》,私人经营广播服务的,须向主管州媒体管理机关申请获批许可,才可提供广播电视服务,且提供广播服务时须遵守《广播电视州际协议》的规则,例如,必须遵守关于广告标签的规则以及必须区分媒体评论和广告内容

 “广播电视”的定义是广泛的:根据《广播电视州际协议》,广播电视指任何线性的信息和通信服务,是依照广播节目表、面向公众并为所有用户同步接收的、通过电磁波以运动的图像或声音的形式提供和传播要约。

实际收听或收看广播电视的人数多少不重要,重要的是有多少用户能成为相关要约的潜在接受者。因此,评估一场特定的直播是否应归类于“广播电视”的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影响公众舆论并依照固定的广播节目安排进行传播的特点。因此,直播提供者须谨记,要约将通过编辑设计的定期广播内容迅速“发布”。《广播电视州际协议》规定只有“轻微案例”才适用例外情况,比如潜在用户在500人以下的要约或者不存在新闻/编辑设计的要约。即便是温和的文化活动也能成为编辑/新闻内容。另一方面,针对不足500人的封闭式用户群体的要约无须申请获批许可。一个有助益的方法是,可在州媒体管理机关的网站上参考“须申获许可的流媒体检查清单”。

新冠疫情期间的直播

德国州媒体管理机构是负责德国全国性广播电视许可授权的主管机构,州媒体管理机构首脑会议同意,新冠疫情期间,对文化或宗教活动及教育类的直播采取灵活务实的管理方法,“以维持社会大众的参与度”。现在,直播中的要约只要是“与广播电视相关”,该广播电视提供者仅须告知相关主管州媒体管理机构即可;不再要求其必须申获许可。这一简易程序的适用期限刚刚被延长至2020年8月31日。

其他要求

不管是广播电视法下的许可义务,或是当前的告知义务,所有直播提供者还须遵守其他适用的所有媒体法律和广告法规,以避免例如以下情况的出现:不被许可的隐性广告,或因缺少法定信息或缺乏对未成年的保护而被诉。还应特别关注版权保护。直播提供者应当自查:我是否具有使用背景音乐、演奏音乐或进行表演等所需的必要权利?必要时须与德国音乐版权管理组织(GEMA)或其他版权收费协会及所有权人签订用户协议。许多商业性直播要约不受许可规定的约束,因为这些直播要约仅面向有限的用户群体,或是不遵循固定广播节目表的个别事件。虽说如此,还是建议直播者核查是否有必要至少告知州媒体管理机关其相关直播要约。

现行的广播电视许可义务屡遭诟病。近期,联邦各州正在准备新《州媒体协议》取代《广播电视州际协议》。联邦宪法法院在其关于广播电视的裁定中强调广播电视对于影响舆论的特殊相关性,因为广播电视具有广泛影响(大众媒体)、时事性(通过现场报道实现)和运动图像的暗示力,因此联邦宪法法院支持现有的许可规定。然而,将网络媒体监管与媒体的线性特点相关联,可能不具有说服力,毕竟现如今公众人物的一个点播视频往往便有数以百万计的点击量。
虽说设立新协议的背景是通过互联网新要约引起的数字化变革,但筹备中的《州媒体协议》并不会改变相关的法律格局:新协议的草案于2019年12月5日通过,仍保留了线性的前提条件。新协议只是将例外情况延伸适用于无关重要的广播电视节目,且对于满足以下条件的节目免除其申获许可的义务:广播电视节目对于舆论的形成微不足道,或6个月期间内,节目的同步收听/收看用户实际或预计平均不足2万人。

新《州媒体协议》尚未正式生效,因为其通过需要所有州议会的批准,该等批准还未授予。但是,想要以新冠疫情危机劝说负责起草目前版本协议的德国所有州的州长重新考虑该草案的规定,是不现实的。因此,在未来,直播提供者在经营节目时,还是要更加谨慎地遵守广播电视法的规定。

作者:Dr. Thorsten Troge,Dr. Jelena M. Patzk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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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Dr. Jelena M. Patzke 以及 Louise Pop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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