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于2018年6月5日在其“全国境外投资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上发布了《境外投资常见问题解答》(“问答”)。
问答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11号令”)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配套格式文本(2018年版)的通知》(“252号通知”)中有关规定的重复强调。但是,有一些新的解释说明值得关注。
投资主体
11号令适用于境内实体或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进行的境外投资。在此方面:
- 问答解释,11号令中所称“境内自然人”指的是“拥有中国国籍的境内自然人”。根据我们进一步电话咨询国家发改委的结果,“境内自然人”是指中国大陆公民,而无论其居住地——这意味着,11号令适用于中国大陆公民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进行的境外投资(即使该中国大陆公民经常居住在中国大陆境外)。
- 问答同时明确,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原则层层追溯境外企业是否为境内实体或自然人控制。
关于中国境内个人境外直接投资的更多信息,请参阅我们以前的文章。
敏感行业
问答对于列入《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的敏感行业范围作了进一步说明:
- “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主要是指:武器装备的研发、生产、维修、保障等。
- “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主要是指:在流经两国或两国以上国境的河流上进行水资源开发利用。
- “新闻传媒”主要是指:新建或并购涉及时政且对国家安全有重要影响的境外新闻机构(含新闻网站)、出版机构、广播电视机构等。
- “房地产”主要是指:(1)从境内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在境外新建或并购住宅、商业地产项目以及并购用于建设住宅或商业地产的土地;(2)从境内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在境外新建或并购房地产企业、向境外既有房地产企业增加投资、投资境外房地产信托基金等。不包括:(1)投资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2)新建或并购企业自用的办公场所、员工宿舍等;(3)投资用于实体产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建筑开发,例如产业园、科技园、仓储物流园等;(4)建筑企业以获取工程承包合同为目的,对拟承建的项目进行小比例投资;(5)已依法合规取得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但尚未完成的项目;(6)既不涉及境内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涉及境内提供融资、担保等,全部从境外募集资金的项目。
- “酒店”主是指:从境内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新建或并购星级酒店、旅游度假村、商务酒店、一般旅馆等。不包括:(1)投资不持有酒店物业资产的酒店管理业;(2)投资不含住宿的餐饮业;(3)已依法合规取得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但尚未完成的项目;(4)既不涉及境内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涉及境内提供融资、担保等,全部从境外募集资金的项目。
- “影城”主要是指:新建或并购境外电影院、院线公司。
- “娱乐业”主要指:(1)新建或并购境外室内娱乐设施(歌舞厅、电子游艺厅、网吧等);(2)新建或并购境外游乐园、主题公园等;(3)新建或并购境外彩票公司。
- “体育俱乐部”主要指:新建或并购雇佣(或租用)运动员从事体育竞技、表演、训练、辅导、管理的组织、机构、企业等。
- “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主要是指:从境内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不包括:(1)既不涉及境内投入资产、权益,也不涉及境内提供融资、担保等,全部从境外募集资金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2)境内金融企业已取得国内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不视为违反“宏观调控政策”的情形
根据11号令,境内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开展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或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须经国家发改委核准;核准机关对项目予以核准的条件之一为不违反我国“宏观调整政策”。
问答指出,符合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核准机关一般将之视为不违反“宏观调控政策”:(1)该项目属于政府间合作项目;(2)核准机关就项目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驻外使馆明确表示支持该项目。
投资主体信用情况
252号通知要求在申报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报告时提供投资主体“近两年信用情况”。如果投资主体注册不满两年呢?
问答明确:如果投资主体注册不满两年,可以填写投资主体从注册至今的信用情况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