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资企业出海德国的过程中,企业职工委员会(Betriebsrat) 往往是最具挑战的领域之一。它既不是“中国工会”的翻版,也非中国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充分理解企业职工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并与企业职工委员会建立建设性的合作关系,是中资企业在德合规经营、提高效率、持续发展的基础。
一、 什么是企业职工委员会?
企业职工委员会是工厂、企业和集团中的员工代表机构。其产生、权利和义务等被明确规定于德国《企业宪法法》(或译《企业组织法》,Betriebsverfassungsgesetz – BetrVG)中。在企业内部,企业职工委员会代表员工向雇主表达他们的利益诉求,监督法律法规、集体协议和企业协议的执行,负责企业内部有关事务的参与决策,为达成有约束力的企业协议与雇主进行谈判。企业职工委员会成员由本企业员工从他们中间选举产生。他们必须依法履行职责,负有保密义务,且有义务维护企业和平(Friedenspflicht),不得妨碍企业生产经营,不得发起罢工。
工会则不同,它并不限于某个企业,而是涵盖一个或多个行业。工会代表雇员的利益,与资方谈判集体协议,达成的集体协议随后适用于该行业的所有雇员。工会会员并不限于某个企业的员工。工会有权依法组织罢工。
从组织上而言企业职工委员会既不是资方的附庸,也不是工会的下级单位,它是法律授权的、独立代表本企业全体员工利益的机构。尽管企业职工委员会与工会互不隶属,但当成立企业职工委员会时,工会通常会提供支持。此外,工会还提供关于企业职工委员工作的培训,为企业职工委员会成员提供信息和咨询。实践中,企业职工委员会的成员通常也是工会的会员。
二、 企业职工委员会的设立
如果企业中有至少 五 名员工具有选举权,且其中 三 名员工具有被选举权,则企业员工有权要求成立企业职工委员会。所有年满 16 岁且在选举日当天受雇于该企业的员工均有选举权。如果非全职员工和劳务派遣员工在该企业工作或计划工作超过 三 个月,他们也享有选举权。在该企业工作超过 六个月、有选举权且年满 18 岁的任何人均具有被选举权。
企业职工委员会的全部经费通常由雇主提供。如果企业管理层阻挠企业职工委员会的选举、妨碍其工作或区别对待其成员,则属于刑事犯罪,最高可被判处一年监禁或罚金。
在没有企业职工委员会的企业中,可以随时进行首次选举。对于现有的企业职工委员会而言,全德国每四年举行一次企业职工委员会的选举。上次选举于2022年3月至5月举行。下一次企业职工委员会选举将于 2026 年 3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举行。
三、核心权利和企业协议
德国《企业宪法法》赋予了企业职工委员会极大的话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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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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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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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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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决定权 (Mitbestimmu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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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所规定的企业职工委员会的最强的权利。未经企业职工委员会的同意,雇主就有关事宜的擅自决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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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工时制度(班次、加班、排班等)、工资支付和结构、休假制度、绩效考核、监控设备、纪律守则、健康安全、安全生产、远程工作等事项。如果雇主在需要共同决定的事项上擅自行动,企业职工委员会有权申请法院禁令,强令停止执行,并由雇主承担所有法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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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权 (Mitwirkungsrec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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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必须在就有关事项进行决策前告知企业职工委员会并听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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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人事变动、招聘、调配及解雇等事项。雇主解雇前如未听取企业职工委员会的意见,解雇违法、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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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权 (Beratungsrec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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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企业重大变更(如搬迁、裁员、部门调整、并购)时,雇主须与企业职工委员会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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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需与企业职工委员会协商“利益平衡”和达成“社会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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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权 (Informationsrec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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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有义务及时、全面地向企业职工委员会提供履行其法定职责所需的信息,以便其履行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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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权利也可作为人事规划、劳动保护、数据保护、 工作安排或企业变革等领域中的特殊个别权利的“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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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雇主希望就必须共同决定的事项制定规则,则必须征得企业职工委员会的同意。通常双方会就此协商、达成书面企业协议(Betriebsvereinbarung)。企业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规定了雇主、企业职工委员会和员工的有关权利与义务。此外,企业职工委员会在需要共同决定的事务上拥有主动权。它可以启动相关企业协议的谈判。如果未能就必须共同决定的事项达成一致,则由调解委员会作出决定。调解委员会的裁决取代雇主与企业职工委员会之间的协议。
此外,雇主和企业职工委员会还可就不涉及法定共同决定的事项达成自愿性的企业协议。
四、 特别保护
企业职工委员会成员依法受到特别保护,雇主不得轻易解除他们的劳动关系。依据德国《解雇保护法》(Kündigungsschutzgesetz – KSchG)的有关规定,在任职期间及离任后一年内,常规解雇企业职工委员会成员是不被允许的。在极个别情况下(例如出现极为严重的违法、违规的行为),只有在征得企业职工委员会或者法院的同意后,才能对其成员予以特别解雇。
在企业职工委员会选举之前、期间和之后,企业职工委员会成员和选举委员会成员享有特殊的解雇保护。企业职工委员会选举的发起人也受到特别保护。这种特殊的解雇保护在选举结束后 六个月内仍然有效。
此外,员工参加企业职工委员会工作的时间视为工作时间。雇主不得因为履行企业职工委员会的职责而对于员工予以区别对待、打压或孤立。
五、 实操建议
中资企业初到德国,往往对企业职工委员会存在重大的误解和强烈的抵触情绪。但成功的出海经验表明,主动了解、积极管控比被动防御、消极抵抗更为有效:
- 未雨绸缪:德国劳动法极其复杂,就企业职工委员会的有关细节差之毫厘谬以千里,所导致的后果更不堪设想。因此,企业管理层务必事先做好充分的知识储备。个案中更应尽早寻求德国劳动法律师的专业咨询。
- 全面合规: 严格遵守各项法律规定,尽可能避免任何违法行为和程序瑕疵。例如,雇主必须允许员工自由公正地选举企业职工委员会。任何阻挠、影响或恐吓候选人、拒绝提供资源或拖延程序的行为均构成刑事犯罪,可能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和对企业声誉造成负面影响。就依法需要共同决定的事项务必取得企业职工委员会的事先书面同意。未经企业职工委员会听证,不得任意解雇员工。
- 互信沟通:雇主应与企业职工委员会始终保持坦诚和及时的沟通,以增强互信,并切实寻求和推动可行的解决方案。从一开始就保持开放沟通和相互尊重,有助于避免事态升级,为建设性解决问题奠定基础。持续对抗、战略性阻挠或法律边缘政策只会导致长期冲突和效率低下,应予以避免。
- 合作共赢: 实践经验表明,在透明沟通与合规互信的基础上,一个成熟的企业职工委员会能够为企业管理层提供重要的支持与协助。企业职工委员会能够向员工全面传达有关政策,争取理解配合,推进贯彻落实,有效预防和缓解劳资矛盾,实现企业生产力的全面提高和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