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Dr. Guang Li, LL.M. (Cornell / Freiburg)

授薪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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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13日

新冠病毒肺炎疫情下的国际贸易:相关国家法律对“不可抗力”和“合同落空(情势变更)”规定

新冠病毒肺炎疫情的爆发和蔓延对全球供应链来说都是一个巨大的冲击,对中国企业的国际采购和国际销售业务也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在当今疫情之下,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情形和因“合同落空(情势变更)”作为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原则,得到了企业的广泛关注。下文我们将带领大家快速回顾中国法、德国法、普通法系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下“不可抗力”和“合同落空(情势变更)”这两大基本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实务建议。

中国

德国

普通法

布莱克法律大辞典&案例法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不可抗力

《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而且,德国法通常要求,当事人存在过错(即故意或过失)才能构成违约的法律责任。德国法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当事人可基于不可抗力事件抗辩其“无过错”。

《德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六条

债务人的责任

(1) 债务人必须对故意和过失负责任,但也以更严或更宽的责任既未被规定,也不能由债务关系的其他内容推知,特别是由担保的承担或置办风险的承担推知为前提。第827条和第828条的规定做必要调整后可适用。

(2) 在交易中未尽必要注意的,为过失行为。

(3) 债务人因故意行为而应负的责任,不得事先免除。

第二百七十八条

债务人为第三人而负的责任债务人对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为清偿债务而使用的人所犯过失,应与自己的过失负同一范围的责任。第276条第3款的规定不予适用。

在普通法下,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取决于相关合同内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是“(一项)由于合同双方不可预见或不可控制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合同双方分配损失风险的合同规定。”

与情势变更不同,不可抗力不一定会导致合同的解除,这取决于相关条款的规定。

另外,诉诸于不可抗力条款的合同一方必须采取所有合理措施来避免不可抗力的发生或减轻不可抗力的影响。

第七十九条

(1) 如果当事人能证明其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其所能控制的障碍造成,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该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这种情况或其后果,则该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

(2) 如果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是由于他所雇用履行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规定的第三方不履行义务所致,该当事人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免除责任:

(a) 该当事人按照上一款的规定应免除责任,和

(b) 假如上一款的规定也适用于该当事人所雇用的第三方,该第三方也同样会免除责任。

(3) 本条所规定的免责对障碍存在的期间有效。

(4) 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障碍对该方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应当接受通知的一方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一障碍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仍未收到不履行义务的一方的通知,则该方对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5) 本条规定不妨碍任何一方行使本公约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以外的任何权利

合同落空(情势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德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三条

法律行为基础的障碍

(1) 已成为合同基础的情势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重大变更,而假使双方当事人预见到这一变更就不会订立合同或会以不同的内容订立合同的,可以请求改订合同,但以对一方来说,再考虑到单个案件的全部情势,特别是合同所定或法定的风险分配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能否被合理期待去维持合同、履行合同义务。

(2) 已成为合同基础的重要观念表明系错误的,与情势的变更相同。

(3) 如果对于合同一方当事人而言,改订合同是不可能的,或者不能被合理期待的,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就继续性债务关系而言,通知终止权代替解除权。

“如果因不可预见的已改变的情形,致使合同一方订立合同的核心目的不能达成,该方的合同义务被解除,合同视为终止。

合同落空的适用条件非常有限,它不能被轻易地适用于免除合同双方因轻率的商业行为而正常导致的后果。因此,开销的增长、利润的损失,以及合同履行的替代模式的实行在正常情况下均不会构成合同落空。

一些引发合同落空的情形:

  • 合同标的物毁损
  • 合同明确规定的事件未发生
  • 在私人服务合同中服务者履行不能
  • 政府干预

受影响一方诉诸不可抗力和/或合同落空(情势变更)的相关建议(合同另一方也可借此评估以上两种是否适用)

  • 首先需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 仔细检查评估所有相关合同条款及事实;
  • 收集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和/或合同落空(情势变更)事件的证据(如主管机关和/或机构签发的证明);
  • 收集证明事件与未履行义务/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间因果关系的证据;
  • 收集证据证明以下事实:不可抗力和/或合同落空(情势变更)条款/规定(如为减轻后果而采取措施、公平原则等)的任何其他条件均得到遵守;
  • 严格遵守相关程序,如发出不可抗力事件/合同落空(情势变更)事件及相关要求(如暂停履行合同、变更或终止合同等)的通知;
  • 对事实和法律进行仔细的内部评估后,与合同另一方进行有效沟通,或者甚至进行和解谈判;
  • 作为最后一项选择,可以考虑诉讼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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