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20日
根据商务部于2014年9月6日发布、自2014年10月6日起施行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在中国大陆境内设立的企业的非金融类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是指与中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以及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的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的,由商务部核准。中央企业(系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直接向商务部提出申请。而地方企业(即中央企业以外的在中国大陆境内设立的企业)应当通过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即:地方企业应当先将申请材料提交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最终决定是否予以核准。
国务院于2018年7月28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其中取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核准初审”。这将简化地方企业非金融类境外投资的商务部核准程序。简而言之,已取消地方企业非金融类境外投资的两步核准程序,因此今后地方企业非金融类境外投资的核准程序将与中央企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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