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中国企业在直接开展境外投资前,应当履行如下中国政府监管程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发改委”)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发改委核准备案”);向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地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升级外汇管理部门)提交境外并购事项前期报告;商务部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境外投资核准或备案;以及向中国企业注册地银行办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针对上述情况,很多中国企业询问:“我们可以在境外投资设立企业或收购境外企业并履行完毕上述中国政府监管程序之前,先行向境外支付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租用办公场地、聘用人员、聘用境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等相关费用吗?”
根据现行中国法规,允许境内机构(含境内企业)在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前,向境外汇出前期费用,前提是:
- 境内机构应当到其注册地银行完成“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境内机构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美元且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的15%。如确有客观原因,前期费用累计汇出额超过300万美元或超过中方投资总额15%的,境内投资者需提交说明函至注册地外汇局申请(外汇局按个案业务集体审议制度处理)办理。
- 境内投资者在汇出前期费用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设立境外投资项目的,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报告其前期费用使用情况并将剩余资金退回。如确有客观原因,开户主体可提交说明函向原登记银行申请延期,经银行同意,6个月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国家发改委于2017年12月26日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项目所需前期费用(包括履约保证金、保函手续费、中介服务费、资源勘探费等)规模较大的,投资主体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对项目前期费用提出核准、备案申请。经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计入项目中方投资额。”但是,未对“规模较大”进行定义,并且“可以”的字面解释为境内投资主体没有义务对前期费用申请发改委核准/备案。投资者可能会产生疑问:除了向银行或外汇局提出申请外,是否还需要向发改委提出申请?根据我们咨询国家发改委的结果:仅要求境内投资者对某个境外投资项目办理一次发改委核准/备案;但是,如果相关银行要求提供境外投资项目前期费用的发改委核准/备案文件,境内投资主体应当办理。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这并不切合实际,因为投资者可能在收集发改委项目申请信息时已经在境外产生费用。
因此,我们建议境内企业向相关银行咨询在为境外投资项目申请办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时,是否需要提交该项目的发改委核准文件/备案通知书。